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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一起了解你身边的检察公益诉讼(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的
任务和对象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起诉的对象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侵害行为人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对象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对象是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
编辑:郭婉英
审核:梁春强